鋰電池屬第9類雜項危險貨物(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聯合國編號涉及un3090、un3091、un3480和un3481等。鋰電池運輸時包裝有3種方式:單獨運輸、與設備包裝在一起運輸以及安裝在設備中運輸。
符合以下指標的鋰電池應按照危險貨物進行申報,并按照對應的包裝導則進行運輸
1.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大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大于2克。
2.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時額定值超過100wh。
相關危險貨物包裝單證
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出口前應當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取得《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相關國際危險貨物規則
在出口時應滿足聯合國《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則》(iata-dgr)、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等有關國際危規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鋰電池
主要有以下包裝運輸要求
一是包裝上需要張貼規定的鋰電池標簽和標記,電池外殼需要標注wh數值。如果采用危險貨物包裝,外包裝上的聯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牌等信息應印刷清晰、粘貼牢固、拼寫正確。
二是電池的電極不應承受其它電池疊加產生的壓力。
三是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壓緊,箱體保持完好,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用打包帶做二次加固,應緊箍箱體。
四是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防止與同一包裝件內可能導致短路的導電材料接觸。
五是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包裝件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也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導致電池之間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六是鋰電池芯或鋰電池完全封裝于內包裝后再放入外包裝,其完整包裝件必須滿足ii類包裝要求;或完全封裝于內包裝中,然后與設備一起放入滿足ii類包裝要求的外包裝(ii類包裝要求詳見《sn/t 0370.1-2021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 第1部分:總則》)。
七是對于鋰電池安裝在其中的產品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短路或意外啟動,產品應有效固定以免因電池移動而導致短路。
八是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定。
空運新規解讀
經過修訂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品規則》第63版中有關單獨運輸鋰電池的規定,自2022年4月1日正式實施。新規要求所有的空運鋰電池包裝上必須同時標出僅限貨機標簽和鋰電池專用9類危險貨物標簽。
對于瓦時額定值不超過20wh的鋰電池芯或瓦時額定值不超過100wh的鋰電池組,包裝上還需額外標出鋰電池標記。按舊規定粘貼僅限貨機標簽和鋰電池標記的包裝件將無法繼續運輸,且標簽和標記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定的尺寸要求。這一變化不適用于包含在設備中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航空運輸,上述公路、鐵路、海運的相關運輸法規沒有發生變化。
新規推行后,小包裝的鋰電池將不得不改用較大尺寸的包裝,以便粘貼符合新規要求的標簽和標記,這將給鋰電池出口企業增加更多的包裝成本和運費,給我國鋰電池出口帶來一定負面影響。
保障鋰電池的性能安全,海關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
1.盡量使用正規廠家的優質鋰電池,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避免過充、大電流放電和極端溫度下使用。
2.出口電池生產企業應關注國外鋰電池的相關通報,引以為戒,提高產品質量、法律意識。
3.出口企業應加強對iec62133-2標準《便攜式密封二次鋰電池和由其制成的便攜式電池安全要求》的研究力度,在電芯設計流程時充分考慮耐持續充電能力,從源頭消除安全隱患。
4.出口企業應關注iec/en61960標準《便攜設備用二次鋰電池和鋰電池組》(關注容量要求)和歐盟電池容量標簽法令的相關要求,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和加貼標識。
5.跟蹤研究相關法規標準及指令的最新進展,及時對生產工藝和運輸包裝進行優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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