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證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保險單據的背書要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1993年修訂版)第34條,保險單據從其表面上看,必須是由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或他們的代理人開立及簽署的。在國際商務實踐中,保險單據的背書應采用什么形式,作為業務員主要是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背書的形式; 2、不同形式背書的做法與作用; 3、保險單據背書與海運提單背書的區別與關系。
從保險單據的背書形式上看:一般保險單據的背書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
從不同形式背書的做法與作用看:空白背書的具體做法是在保險單據背面打上被保險人公司的名稱或蓋上公司圖章,再加上背書人簽字。此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證規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就需這樣做。如果信用證對保險單據的背書無明確規定,也應作成空白背書。保險單據作成空白背書意味著被保險人或任何保單持有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并得到合理的補償。 記名背書的具體做法除了在保險單據背面做成上述“空白背書”外,還應在被保險人的名稱上面打印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bank (co.,)”,即[交由××銀行(或公司)的(指示)]。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記名背書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保險單據做成記名背書意味著保險單據的受讓人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享有向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賠的權利。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 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書。如被保險人需轉讓海運提單,保險單據上則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的“××co., ltd.”背書。必須注意,如果保險單據的被保險人是托運人即我國外貿進出口公司或企業,根據信用證的不同規定,有時可做成空白背書,有時也可做成記名背書。
從保險單據的背書與海運提單的背書的區別和關系看:在cif價格條件成交下,提單的背書關系到貨物所有權的歸屬,而保險單據的背書關系到被保貨物出險后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索賠權和合理補償權。所以在貨物出險后只有在掌握了提單的同時又掌握了保險單據的情況下,才是真正地掌握了貨權。
一般說來,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的背書保持一致,即通過背書的保險單據的轉讓范圍應等于或大于提單的轉讓范圍。如果提單做成記名背書,保險單據可做同樣內容的記名背書,但也可做成空白背書,同樣如果提單做成空白背書,保險單據也應該做成空白背書。在fob和cfr價格條件下成交,由買方投保,如買方需要轉讓提單,保險單據也需要轉讓,兩者的轉讓如上所說必須保持一致,在被保貨物出險后,保單持有人憑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并取得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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