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菲律賓農業部發布2023年第36號備忘錄通函,制定了進口水產品有關要求,立即生效并持續有效,先前發布的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作廢。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了2023年度35000噸進口水產品配額及其品種,包括吧浪魚、鯖魚、鰹魚等,并規定了配額分配方式及申請配額的進口商要求;
(2)有配額的進口商方可申請進口農產品衛生和植物檢疫許可證(spsic),spsic將分2個時間段簽發,進口商申請spsic應隨附提單和發票,且須具備冷庫或租賃冷庫,在2023年度配額下的spsic有效期45天且最晚于2024年1月15日過期,進口水產品應在spsic過期前到達;
(3)獲發spsic的進口商應定期向菲律賓漁業與水產資源局(bfar)提交進口報告,應允許bfar的檢查員對在bfar注冊的儲存設施儲存的進口水產品進行檢查和檢測,bfar應鼓勵進口商盡快進口以避免在開海后與本地捕撈水產品沖突;
(4)合格的進口商應承諾滿足本規定要求,應從非iuu捕撈的合法供應商采購,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不得轉讓配額,任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可能導致取消進口資格。
更多詳情參見:
https://www.da.gov.ph/wp-content/uploads/2023/08/mc36_s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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