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分為兩種:一種是國際貨物貿易術語慣例,一種是國際技術轉讓慣例。(一)國際貨物貿易術語慣例1、貿易術語的含義和作用貿易術語有時也稱價格術語,在我國習慣稱為"價格條件"。它是通過國際貿易和長期實踐形成慣例的,采用簡明的語言或縮寫字母代號來概括說明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及價格構成的特殊用語。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各在天涯,貨物自賣方所在地運往買方往往要經過長途運輸,多次裝卸和存儲,其間必然要涉及到以下問題:(1)何時何地辦理貨物的交接?(2)由誰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3)由誰辦理貨運保險?(4)由誰承擔貨運途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5)由誰辦理進出口許可證?(6)買方應在什么時候付款?根據什么付款?為此,買賣雙方在洽談價格時,一定要同時明確以上問題。國際貿易實踐中,漸漸歸納出一些價格術語,簡單明確地便把這些責任義務劃分清楚了。比如中國使用fob青島術語出口一批貨物,則中方負責出口許可證,負責把貨物運到青島港碼頭船舶吊鉤可夠及處,貨物一過船舷的風險損失便轉移給了買方承擔;買方則負責租船定艙、負責保險,承擔貨物過船舷后的風險損失,負責卸貨、辦理進出口手續等等。由此可見,貿易術語大大簡化了交易磋商的內容,縮短了成交的過程,節省了業務費用,對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確實功不可沒。2、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目前國際上通行的貿易術語慣例有三個體系(版本):(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稱《通則》,incoterms)是國際商會(icc)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解釋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文件。《通則》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最早版本始于1936年,之后于1953年進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00年又分別進行了修訂,便有了現今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經過修改后的價格術語采用新的表達方式,把十三種價格術語分為e、f、c、d四組。第一組為"e"組(ex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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