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是英語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縮寫,同fob一樣,是國 際貿易中最常用的價格術語。在我國,有人稱此術語為 “到岸價格”。 但這種稱呼,容易使人誤解為貨物滅失的 風險是在卸港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的。
國際商會(icc)在其第460號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規 定;賣方必須負責租船、訂艙,在貨物裝船后取得clean b/l;訂立貨 物保險合同,支付保費,取得保險憑證;自負費用和風險,辦理貨物的 出口清關手續。從表面上看,c.i.f的買方除了付款贖單外,就是在目 的港坐等提貨。
但仔細分析一下,不難發現其中的奧妙。《incoterms 1990》中, 賣方只須按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而“通常條件”是一個事實問題。 對賣方而言,“通常條件”即是低廉的運費。因此,他可以不顧船東的 信譽、船舶的狀況,只要貨物能裝上船就萬事大吉。賣方只須按保險條 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如picc貨物保險中的平安險(fpa)。至 于加保戰爭險、罷工險等,買方須通知賣方,并自負費用。老實說,象 c.i.f這種憑幾張紙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譽良好的賣方交易,是什么 事都有可能發生的。許多國際騙子,利用買方的松懈,鉆c.i.f這種貿 易方式的空子,到處招搖幢騙。 文件詐騙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災,該國通過港商與中國糧油進出口公司上 海公司簽訂了一份8千噸大米的買賣合同,c.i.f價約為170萬美元。信 用證開出后,港商將全套制作精美的單證在日本一家銀行順利結匯,提 單由巴西一家班輪公司簽發,承運船名為“羅里達”號。然而,“羅里 達”號卻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貨。后經調查發現,其實在簽單日該船尚在 歐洲營運。結果,孟加拉政府自認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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