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關總署網站今日消息,海關總署發(fā)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對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進行調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jiān)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946909/index.html
海關監(jiān)管條件a、b是什么意思?
a 入境貨物通關單:進口法定商檢,也就是進口的商品必須按國家海關法規(guī)定要所屬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才可以進口報關。
b 出境貨物通關單:同理出口法定商檢,出口前必須取得所屬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檢驗檢疫報告才可以通關。
據了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guī)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此前,上述涉及到的出口化肥品類未列入法定檢驗目錄。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3部門于9月22日印發(fā)《關于做好今后一段時間國內化肥保供穩(wěn)價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各地向保障國內市場供應的重點化肥企業(yè)優(yōu)先提供原料、能源等生產要素,以及提供重污染天氣允許自主減排、磷石膏“以渣定產”的政策支持。針對之前相關出口目的國反映的中國出口化肥質量問題,各地海關按新規(guī)定對出口化肥實施法定檢驗。
另外,根據化肥保供穩(wěn)價工作機制第一次會議形成的工作安排,享受用電、用氣、能耗雙控、自主減排、磷石膏堆存、鐵路運輸免征鐵路建設基金等傾斜政策的化肥企業(yè)需要承諾保證國內化肥市場供應。國家和各地發(fā)改、工信、國資、能源、交通運輸(鐵路+港口)、海關(法檢)等部門會利用大數據跟蹤研判,對沒有完成國內保供任務前違反承諾將化肥出口的企業(yè)進行約談。
附:2021年9月中國出口肥料數據
中國海關初步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21年1—9月中國出口各種大量元素肥料(含氯化銨、硝酸鉀和動植物有機肥料,下同)2611.2萬噸,同比增長了31.0%;出口金額90.32億美元,同比增加了99.5%。
其中,9月當月出口肥料332.9萬噸,同比增幅為16.8%。當月肥料出口金額13.64億美元,同比增幅為104.5%。
進口方面,2021年1—9月中國累計進口各種肥料712.7萬噸,同比降幅為12.5%;累計進口金額20.24億美元,同比降幅為10.5%。
其中,9月當月進口肥料64.9萬噸,同比降幅為52.0%;當月進口金額2.12億美元,同比降幅為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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